司機酒后駕車將一次性扣12分 4月1日起正式施行
來源:重慶晚報 2010年03月25日
4月1日起,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》將在全國統一正式施行,新規一次性扣12分的項目從7項減少到6項,新規則規定,只要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,對于為了逃避處罰,想辦法用套牌、假證行為也直接扣12分。
開車違章,扣分有新規定了。4月1日起,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》將在全國統一正式施行。
與舊版記分辦法相比,新規一次性扣12分的項目從7項減少到6項,除了“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”和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構成犯罪”這兩條之外,其他4項有較大變動。
舊規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才會記12分,而新規則規定,只要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。
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%以上,在高速公路上倒車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的,舊版規定扣6分,新規加重了處罰,都列入一次記12分的行列。
有些自作聰明的人,為了逃避處罰,會想辦法用套牌、假證,或者在牌照上做點手腳涂改號牌,舊規定對前者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,對涂改號牌的只扣3分。新規定中,對前者直接扣12分,對后者也加重處罰扣6分。
此外,新規對看到空檔就鉆的加塞行為也要說不了:如果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,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,要準備被記6分;如果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,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、穿插等候車輛的,將被記2分。
仔細比較,新規定更注重提醒駕乘人員注重安全。新規定增加了對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超載的處罰——私家車超載,以后也要不得啦!以前未系安全帶只扣1分,新規增加到2分;違反禁令標志、禁止標線指示的,以前扣2分,以后扣3分;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如果開上路,也將被扣3分。據錢江晚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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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整治酒駕:
北京酒駕與交強險掛鉤:醉駕一次交強險上浮30%
3月初,公安部和保監會聯合下發文件,要求各地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。北京保監局與北京交管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,出臺北京地區酒駕掛鉤交強險的具體執行標準。
標準為:每發生一次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,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5%;每發生一次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,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30%;累計費率上浮不超過60%。新規定將從今年3月1日起執行,在此日期之前發生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將不會被追溯。
北京四部門下發通知 公務員酒駕可免職或者辭退
北京市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,要求堅決杜絕公務員酒后駕車,對酒后駕駛公務車輛的、兩次以上酒后駕車的、醉酒駕駛的,視情節輕重給予免職、辭退等處理。
江西嚴打8類交通違法 酒駕一次扣光12分
今年3至5月,江西將嚴打酒后駕駛、闖紅燈、客車超員、不系安全帶等8類重點交通違法行為,其中對酒后駕駛、超員等違法行為“零容忍”:酒駕或客車超員兩成以上將被一次性扣光12分。
福州警方重申治理酒駕“四個一律”
2月5日下午,福州市公安局召開全市防范交通事故保障春運安全緊急視頻會議。會議強調,對查實酒后駕駛的,堅決做到“四個一律”: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一律暫扣駕駛證3個月;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一律拘留15日,暫扣駕駛證6個月;對一年內2次醉酒駕駛的,一律吊銷駕駛證,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,屬營運駕駛員的,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車輛。
相關評論:圍剿酒駕收獲了什么? 醉駕入刑呼聲高漲
“醉酒駕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,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問。”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說,各種因素最終促成此案成為全社會痛治酒后駕車現象的一個拐點。
法學專家分析說,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一共分3個等級,普通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,交通肇事逃逸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7年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,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5年。“除非有逃逸行為,否則交通肇事罪量刑不會超過3年,從這一點上講,我國法律對于交通肇事行為的處罰確實比較低。”
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(新版)
一、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,一次記12分:
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;
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;
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%以上的;
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構成犯罪的;
使用偽造、變造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、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的;
在高速公路上倒車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。
二、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,一次記6分:
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;
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%的;
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%以上的;
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;
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,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;
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,未按指定的時間、路線、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;
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;
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,或者故意遮擋、污損、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;
以隱瞞、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。
三、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,一次記3分:
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%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;
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%以上的;
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;
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%的;
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;
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;
違反禁令標志、禁止標線指示的;
不按規定超車、讓行的,或者逆向行駛的;
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;
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、事故停車后,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;
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。
四、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,一次記2分:
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%的;
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%的;
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;
行經人行橫道,不按規定減速、停車、避讓行人的;
有撥打、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;
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,不戴安全頭盔的;
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,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;
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,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、穿插等候車輛的。
五、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,一次記1分:
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;
不按規定會車的;
機動車載貨長度、寬度、高度超過規定的;
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、保險標志,未隨車攜帶行駛證、機動車駕駛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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